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迎来巨变!(26)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