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迎来巨变!(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

  

第三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