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迎来巨变!(22)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信息,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