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药目录40年回顾,路在何方?(16)

基药目录40年回顾,路在何方?

文件指出,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目行组织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经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集中招标米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尽管文件明确“医疗机构才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但最终却南辕北辙——2009年开始,卫生行政部门终于取代医疗机构,成为超标采购的主体。不仅如此,药品采购权还收到了省一级,要求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只能采购其“进人目录”的某家企业某种药品,医疗机构不准谈市场,不准自行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