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及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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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及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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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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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及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是什么?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8条、第9条和第15条规定,业主大会应按以下程序成立。

(1)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业主名册;

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2)如果以上资料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