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退房的情形如下:1、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2、房屋质量不合格;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等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 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商品房退房情形有什么 商品房退房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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